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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决定书,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监督管理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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