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