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年) 第三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