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年)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