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