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