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