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