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