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