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