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