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