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