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有关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有关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