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服务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十条 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服务对象的个人档案。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