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