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集中供养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集中供养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集中供养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资格。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