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下同)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