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