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三章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和重大布局的衔接,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涉及跨省跨区外送消纳的光伏电站,相关送受端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时应充分做好衔接。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