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章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即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六十一条 SOS儿童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30日公布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