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发布、信息备案、风险评估和文书格式要求等具体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