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