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 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经确认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