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 第十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其从业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前款规定的信息备案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