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 第八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通过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处理、发布与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