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活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