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七条 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活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