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八条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