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四条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