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一条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