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