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在取得的发行额度内对投资者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