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二十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对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有疑问的,应先向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提出咨询;未能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仍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