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二十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见附2)。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