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承销团成员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投资者在同一承销团成员只能开立一个个人国债账户。
如投资者已经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如投资者已经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