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发行兑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发行兑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若发现有伪造、涂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和冒名办理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的,应当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