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承销团成员在非工作日期间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和提前兑取业务。

非工作日期间,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部分营业网点营业,并做好相关告知宣传工作,不营业的网点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中明示附近可以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网点的地址、电话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正常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