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按规定履行以下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相关职责:

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等业务,并根据本单位情况开展约定转存业务。

制定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开展储蓄国债(凭证式)政策宣传,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开展信息咨询等服务。

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期间,承销团成员要在营业网点准确公示当期国债发行品种、时间、期限、利率等信息;销售现场应当配备专职咨询人员;额度售罄后和发行结束时应当及时对外张贴售罄公告或发行结束公告。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核算手续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销售业务。

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数据信息。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储蓄国债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