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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健康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九条 通过银行、邮政等渠道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8月7日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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