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保险责任等待期;
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保险责任等待期;
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