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