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