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