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