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2020年) 第三条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