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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

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含有与债权投资计划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采用压低费率、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实施恶性竞争,夸大过往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将债权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包括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资于国家以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行业或产业;

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挪用于本细则或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受托职责以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利用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

投资商业住宅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