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报告;

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发行说明书草案(格式要求见附);

承销协议;

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