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信访条例(2005年)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