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